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