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