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