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