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