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予以认定的;(三)著名商标认定之后,丧失认定条件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五)其他应当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依照前款第一项被撤销著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