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著名商标变更、转让及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在变更、转让核准或者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