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著名商标认定之后,丧失认定条件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被撤销著名商标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