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该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的;(二)该著名商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三)该注册商标被撤销、注销的;(四)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通过续展认定的;(五)其他应当注销著名商标的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