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森林建设应当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

国有土地上的森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管护;集体土地上的森林,由收益者承担管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