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森林管护组织或者配备管护人员,落实森林管护措施,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森林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