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森林建设应当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

国有土地上的森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管护;集体土地上的森林,由收益者承担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