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或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年检,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