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费中设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管理、运行;(二)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建设、维护、共享;(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研究开发;(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五)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的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