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以市或者县(市、区)财政性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新建研究试验基地的,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就其必要性进行评价。经评价,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研究试验基地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得新购、新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