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科技资源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一)依法使用共享科技资源的权利;(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利用共享科技资源形成的成果和新的科技资源,具有所有权;(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支付费用;(四)合理、妥善使用科技资源,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科技资源的损毁或者丢失;(五)不得侵犯科技资源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