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科技资源拥有者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科技资源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费;

(四)具备保管、维护科技资源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相关设施以及管理制度等条件,保持科技资源的完好正常,保证用户使用;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