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第十条有效科技资源拥有者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一)科技资源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收取费用;(三)提供共享服务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运行补贴和升级改造补助费;(四)具备保管、维护科技资源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相关设施以及管理制度等条件,保持科技资源的完好正常,保证用户使用;(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