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科技资源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依法使用共享科技资源的权利;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利用共享科技资源形成的成果和新的科技资源,具有所有权;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支付费用;
(四)合理、妥善使用科技资源,采取有效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科技资源的损毁或者丢失;
(五)不得侵犯科技资源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