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