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盗窃、损毁城市排水设施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