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城市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以及再生水利用。再生水,是指经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净化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