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