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