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