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