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