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书;(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