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按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保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本单位运营情况的报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污泥处置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