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