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的要求。对既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改造。禁止城市污水管道和大气降水管道混接。禁止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