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城市排水设施周边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开挖、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保护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者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造费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