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