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设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水许可手续,供水主管部门不予供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