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

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

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

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