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