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
项:
(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
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
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