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