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

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