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加强犬只的驯养和监管,不得放任犬只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干扰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对伤人或疑似传染疫病的犬只,应当予以暂扣并留验观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