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异动记录档案和养犬人违法记录档案,设立违规养犬举报电话,对异动记录超过两次的犬只,可以予以暂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