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提成办法第八条已废止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出资金额可以达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出资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作价出资有关事项应当写入公司章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