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部门或者组织,根据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