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金融服务以及项目、科技、人才等措施,引导和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