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合作社工作的部门或者组织,根据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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