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民合作社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其合法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