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倒入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收集站内,生活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禁止随地倾倒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活垃圾运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随意倾倒。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