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河道、公园、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扔废弃物、倒垃圾和污水;(二)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三)焚烧物品;(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