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一条已废止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举办乡镇企业规模的情况,可以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行管理。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经营者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