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登记备案确认的乡镇企业,由区县(自治县)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资格证书,享受乡镇企业的权利和扶持政策,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

乡镇企业资格证书由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