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