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七)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