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