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